通過開展涉路工程質量和安全技術評價,可從源頭上減少涉路工程對公路交通安全和效率的影響,規(guī)范基礎設施建設之間的關系,有效保護路產(chǎn)路權。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四條 因修建鐵路、機場、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應當事先經(jīng)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因此涉路工程行政許可是交通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
2、《路政管理規(guī)定》(2016年修正)
3、《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1年第593號)
第二十八條 申請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要求的設計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三)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涉及經(jīng)營性公路的,應當征求公路經(jīng)營企業(yè)的意見;不予許可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該條明確了在進行涉路工程施工活動申請時應提交三項材料,除了設計施工方案、應急方案外,首次提出了還應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技術評價報告》,我國目前開展涉路工程質量和安全技術評價法律依據(jù)就來源于此。
4、《關于規(guī)范公路橋梁與石油天然氣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交公路發(fā)【2015】36號)
該通知明確了公路橋梁與石油天然氣管道交叉工程的穿越形式、油氣管道與兩側橋墩(臺)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5m,交叉角度以垂直為宜、油氣管道保護的相關要求,并進一步明確油氣管道穿(跨)越公路和公路橋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間,以及公路跨越油氣管道前,各地公路管理機構或油氣管道管理機構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安全技術評價,出具評價報告。
1、考慮對公路結構和交通運行造成的潛在影響
涉路工程所有人,應保證其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和養(yǎng)護的正確性,包括埋深、凈空,間隔距離等指標滿足公路部門的要求(城市埋地管線的位置應符合市政部門的相關要求),防止不同管線間互相干擾,應在前期勘測時明確地下設施的準確位置。
2、考慮對公路遠期規(guī)劃的影響
涉路工程設計時必須考慮公路的改擴建情況,當影響公路建設時,應無條件移除。涉路工程的設置應考慮到后期維護,盡量減少對公路交通的干擾。平行于公路設置的涉路工程應線行一致,并盡可能靠近公路建筑紅線,遠離公路行車道邊緣,滿足路測凈區(qū)要求。
3、考慮涉路工程自身結構安全
(1)架空設置的涉路工程結構,要防止倒塌、墜落、剝落、污損對公路自身和交通運營造成不良影響,所設置物體要與公路外觀相協(xié)調。
(2)涉路工程結構設計時,應考慮特殊條件下的結構安全問題,比如大風、雨、雪、地震等情況。
(3)路面下設置的物體,要考慮其自重、交通荷載、土壤壓力、地震或其他振動沖擊對公路結構和安全造成的影響。
(4)立交橋或架空道路上附加其他設施,應考慮對立交橋或架空道路結構的影響。
4、減少涉路工程施工對路面和地表的破壞
(1)線路工程施工應做好水土保持和環(huán)境保護工作。
(2)路面和邊坡的恢復,應滿足公路技術標準的要求。
(3)涉路工程施工,應特別注意公路排水,避免破壞公路的排水系統(tǒng)。
涉路工程的施工過程,應加強交通組織,保證交通安全。首先涉路工程的施工和維護作業(yè)都應該按照國家和交通行業(yè)有關要求進行施工區(qū)交通組織,必須盡量減少涉路工程作業(yè)對交通流和交通安全的不利影響,在交通量大的公路上,涉路工程作業(yè)應避開交通高峰,選擇在交通低峰期進行施工。
-
初步溝通
雙方初步電話溝通
了解項目基本情況
-
實地考察
實地考察并溝通項目詳細情況
-
協(xié)議簽訂
雙方確定服務價格
達成合作意向,簽訂合作協(xié)議
-
報告編制
成立項目工作組,調查研究、收集資料、核查整理
初稿提交客戶后做出進一步調整或修改
印刷裝訂前雙方就終稿進行確認并簽字
-
提交報告
對報告進行規(guī)范調整,排版印刷
按約定時間交付報告
-
后續(xù)服務
免費對報告進行修改調整
協(xié)助解決其他相關事項